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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直等到辰时一刻,董学士来到编检厅,一看就是迫不及待想查看许清元的勘校结果,否则他才不会来这么早呢。
作者有话说:
第86章
许清元恭恭敬敬地将整理好的勘校内容提交至董学士手中。对方先看了一眼许清元, 见她表情平静,不见慌张的模样, 微微一皱眉头, 而后才一脸严肃地翻开书页。
前面的内容非常规范标准,字迹工整、注疏明晰、有理有据,董学士也挑不出什么错来, 直到他翻页看见一处注解之时,才重重拍桌道:“你好歹是个状元,澧朝其他律法不清楚尚算情有可原, 怎么连这一条都会出错?这可是袁庆写在四书五经注疏中的,你竟连这个也不知道?”
书案上摊开的典籍那一页正中写着:盗人牛, 论以磔刑。
在久远的澧朝,耕牛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财产, 甚至超过人的性命。导致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, 杀人要偿命,但多对凶手施以枭首之刑, 也就是砍头,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, 偷盗别人的牛只,违法者却要受磔刑,类似于凌迟处死的刑罚。
董学士之所以这么生气,是因为澧朝律法向来以严苛著称,虽然很多条目已经失传或者正误难辨, 但他指出来的这一条经过儒学大家袁庆勘校,几乎是澧朝律法的代表, 绝大多数学子在简要了解各朝代律法之时都会学到该内容。
也就是说, 本条乃是澧律中最没有争议的一条才对, 可是许清元却在旁边明明白白地标注有勘误:盗人牛,赀繇三旬;盗人牛杀之,论以磔刑。
众翰林官彼此对望一眼,谁都没有出声,各自摆好一副看热闹的架势。坐在下面的安郸心道不该,连他都清楚这条律法,许清元作为以律法见长的同年状元,怎么会犯这种错误?
董学士的责问不是上司对下属那种负责、纠正的语气,而是含着一丝丝不易察觉的得意,像是好容易抓住她的小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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