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留的案犯口供。
后世有关蓝玉案的官私记载,多半都是依据了这里面的供词。
其中删改的痕迹十分明显,许多供词的格式、语句完全相同或大体相似。
最离谱的就是,关于蓝玉家教书先生王行的一份口供。
洪武十二年间,罪臣在蓝都督即今凉国公宅内教书,彼时本官常与胡丞相往来。
(本章完)